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始终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条例》。会议指出,要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此次出台《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坚持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属性,将政治标准贯穿始终。
《条例》指出,考核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还是多地党政领导干部因生态环境问题被问责,都一再提醒我们: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条例》的出台再次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定要不折不扣完成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与1998年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相比,《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在考核内容方面,尤其是对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有较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所占分量大大增加。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只在对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的考核中,将环境与生态保护及科教、卫生等一并纳入考核内容。
环境与生态保护作为诸多工作的一项被提及,就其重要性来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是放到今天,已经远远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所以我们看到,《条例》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
在对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中,《条例》指出,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考核中,将更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考核的时代性和针对性。”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条例》答记者问时指出。
此外,从考核方式来看,新增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专项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项重要工作是否会设立专项考核,尚未可知,但可能性不小。
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和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跨越一些常规性和非常规性关口”;“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我们看到,此次《条例》的出台,全面贯彻落实了总书记的相关要求。
《条例》指出,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
考核强化什么、约束什么,都会形成鲜明的导向。在《条例》中强调落实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攻坚战等内容,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更加重视相关工作。
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确定考核结果
众所周知,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都是系统性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任何成绩的取得,不可能是一任一人;任何问题的产生,也并非一朝一夕。
因此,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过程中涉及生态环保领域的工作究竟如何评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课题。
事实上,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就有相关表述:“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而此次《条例》出台,则更进一步。《条例》明确:“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条例》的相关表述,让那些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干事创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无论是不是在自己手上出台的政策、推动的工程、取得的进展,都会全面、历史、辩证地进行评判。哪怕经济发展速度慢一点,但是发展质量很高,在考核中获得的评价也不会差。与之相反,那些在任上不作为、乱作为的党政领导干部,即使去了其他岗位,也无法再独善其身,置身事外。
随着《条例》的印发和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项工作将拥有更坚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内容来源于中国环境报